朗读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
登记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派出所、新居民事务所:
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嘉兴《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嘉新居民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的重要意义
我市作为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先行地区,先后进行了两轮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今年7月1日,省人大出台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省委省政府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对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新居民结构,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问题。
1.证件种类。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暂停发放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发放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已经发放的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对居住地,指在桐乡市范围内;对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中断时间较短可视为连续居住(一般认定10天以内),中断一定时间内可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一般认定一个月以内)。?
2.申领条件定义。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等一个以上条件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或者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居住的出租房屋满足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条件的;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