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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嘉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嘉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由嘉兴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

     桐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嘉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其工作部门以及其班子成员,镇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集聚区)党工委、管委会,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党委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党委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范畴,组织引导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

  (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等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纪检机关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和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

  组织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重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注重选拔培养长期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线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完善相关新闻发布机制;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政法部门要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政府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各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内容,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兑现。

  (五)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将安全生产状况纳入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施设备,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八)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及时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督促落实处理意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等制度。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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