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桐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及退休(职)人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增减变动由所在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二、补助原则
(一)补助对象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
(三)医疗补助基金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补助基金筹集
单位按照在职人数,以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市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
四、补助待遇
(一)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资金按以下年龄段定额划入。
35周岁(含)以下每人每年450元;
35周岁(不含)以上至45周岁(含)每人每年550元;
45周岁(不含)以上至退休(职)(不含)每人每年700元;
退休(职)人员每人每年850元。
上述年龄段按上年度12月31日该享受人员到达年龄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年初一次性划入,年度内不做调整。当年度新增享受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实际月份金额一次性划入。
(二)医疗费用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