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创建的,以及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可增加若干拓展区域。
第三条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桐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增挂高新区管委会牌子,并由开发区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负责园区日常运营、管理、统计、考核和公共服务工作,对园区内企业大数据的应用进行指导、引导和协调,推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加强技术咨询,推动大数据、创新技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桐乡经济开发区、乌镇镇行政区域及根据需要增加的拓展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四)负责高新区内的投资、经济、科技、商务、统计、考核等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的文化、科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企业或者项目进入高新区的审核;
(七)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八)根据需要可以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等的政策与措施;
(九)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准入与服务
第九条高新区重点发展大数据、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互联网、软件、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服务业,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制造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推进主导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制造业大数据与云计算应用转型升级。
第十条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快建设科创中心、互联网产业园等载体,并为入驻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