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提升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区域内居民的居住条件,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濮院港、港湾梦苑小区、原濮院洗毛厂,西至梅泾路、原桐乡市灯具制造厂,南至长木桥路,北至原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征收红线的区域,详见本机关2020年5月26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范围内老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较差。本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该区域居民的居住条件,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濮院港、港湾梦苑小区、原濮院洗毛厂,西至梅泾路、原桐乡市灯具制造厂,南至长木桥路,北至原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征收红线的区域,详见本机关2020年5月26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154户,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
(二)腾空期限:协议生效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
房源:期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的商住地块,户型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准)。
2.商业
房源:期房,位于濮院镇紫金路以北、宏苑路以东的商住地块。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交付被征收人。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滨河花园北苑19幢。
八、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累计户型面积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选房程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商业房屋: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直接进行选房。
(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商业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宽深比等因素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九、住宅房屋的补偿奖励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