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桐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桐乡市人民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桐乡市市长质量奖” 和“桐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单位”。“桐乡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桐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单位”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5个。
第五条 鼓励以数字经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桐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卫健、统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由市政府委托市场监管局发布;
(二)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五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