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为支持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加大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力度,根据《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桐政府令第9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中共桐乡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桐乡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6日
桐乡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加大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及《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桐政府令第97号)文件规定,现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补助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定义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经依法登记,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的内容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三、实施基本财政公共支持的条件
一次性资助的对象为在桐乡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满1年不到3年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 章程中有明确的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三) 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五)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服务活动,除新成立机构外,其他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没有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 有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签订劳务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七) 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认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
1.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2. 有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类、教育学、特殊教育、康复学等专业教学经验1年及以上的;
3. 具有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四、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机构内专职工作人员规模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专职工作人员2人及以下,只签订劳务合同的,给予2万元资助;
2. 专职工作人员2人及以下,签订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3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