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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港区生态环境整治和港口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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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港区生态环境整治和港口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乡港区生态环境整治和港口资源整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桐乡港区生态环境整治和港口资源整合方案

 

为全面提升京杭大运河流域(桐乡市域)生态环境质量,统筹谋划全市港口资源整合,推动桐乡港区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助力我市经济形势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保护和港口 “四个一流”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持续精准发力,补齐内河码头转型升级的最突出短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的发展理念,有序推进我市港区一体化发展,整体提升桐乡港区的层次和水平,更好融入桐乡产业发展体系,为全市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全市内河码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提升工作,全面解决大运河沿线码头环保准入历史遗留问题,到2021年底前,大运河沿线码头100%完成环保准入手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高标准开展港区生态环境整治提升,腾退“低、小、散”码头企业,实现港区集约化、规模化和绿色生态化发展;属地主导,部门联动,“十四五”期间,完成桐乡港区公用码头建设目标,全面打造布局合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清洁化的现代港区。

(三)整治原则

一是符合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大运河保护规划,三是完成环保准入审批,四是土地利用合法,五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二、组织领导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市级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码头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注重上下联动。

(一)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成立桐乡港区码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创建办及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建设、运营期间交通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提升工作,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及时注销不合规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负责编制码头布点规划、港区规划;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码头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方面合规性排查工作,依法查处码头“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码头企业环保设施的提升建设。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大运河区域码头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保留码头、提升码头涉及文化保护方面审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码头用地合规性的排查,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规划和落实公用码头用地指标等。

市商务局:负责优化大运河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整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大运河区域内危化品仓库、储罐等设施的合规性审查,指导危货码头开展安全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涉水事项合规性排查,查处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区域防洪设施的整改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开展码头整治

1.关停腾退一批。

(1)依法对利用非建设用地的、企业港口经营活动与企业生产活动不配套的、取得经营权过期的码头,和港口经营许可到期的临时码头,在2020年12月底前予以关停;

(2)对于长期无港口经营活动的码头,“低、小、散”码头及列入退散进集范围的码头,环保设施不符合嘉兴内河港《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设施基本要求》的码头,由属地政府督促码头企业在2021年4月底前关停,6月底前完成腾退。

2.整治提升一批

(1)经营性砂石料码头。

根据近五年各镇(街道)作业点吞吐量测算各镇经营性码头砂石料吞吐量,以年吞吐量20万吨(桐乡港区现有码头年平均吞吐量)为基准,原则上小于20万吨的镇(街道),整治保留不超过2个经营性码头, 20万吨以上的镇(街道),整治保留不超过3个经营性码头。

各镇(街道)必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保留经营性砂石料码头的经营权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025年底前,所有镇(街道)的经营性码头全部转移至公用码头。

(2)企业自备码头。

除粮食和水上加油站外,同一企业在同一镇级区域内控股多家企业的,应整合成一个码头。

(3)水上加油站

由商务局牵头,镇(街道)具体实施,在2021年6月前,根据水上加油站年加油量及布点距离,统筹优化大运河沿河水上加油站布点。

保留码头应全部纳入提升范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码头企业严格对照《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设施基本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提升改造码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所在地镇(街道)联合进行验收。整治提升工作应在2021年6底前全部完成。

3.规范建设一批。

优化嘉兴内河港桐乡港区布局,高起点、谋长远,科学合理规划公用码头,原则上各个镇(街道)规划、建设1家公用码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期重点建设桐星作业区(梧桐—濮院)、经开作业区,2020年底前启动,2024年前建成,以期形成示范带头作用。崇福作业区、河山作业点、石门作业点、洲泉作业点、乌镇作业点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选址,凤鸣街道、屠甸镇、大麻镇尽快制定公用码头建设方案。

(二)完善码头环保准入手续

按照国家、省有关大运河保护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的有关要求,按照上述“关停腾退一批”和“整治提升一批”整改要求,开展码头环保手续不全和码头实体环保问题的整改。

整改工作要求:

1.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开工建设的码头项目,评估后开展环保实体问题整改。整改按照“关停腾退一批”和“整治提升一批”的要求进行整改。

2.对1998年以后建成投产且环保手续齐全的码头企业,整改按照“关停腾退一批”和“整治提升一批”的要求进行整改。

3.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至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前建成投产无环保准入的码头企业项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进行分类整治。

(1)对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审核,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内河码头,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督促码头企业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非大运河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大运河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码头企业同步完善码头环保设施建设,并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非大运河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专项竣工验收,大运河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专项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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