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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桐乡市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清单》《桐乡市公共服务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嘉兴市推进“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前期征求部门意见反馈情况,形成了《桐乡市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清单》和《桐乡市公共服务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现予以公布,请根据清单执行。

附件:1.桐乡市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清单(2020年调整)

2.桐乡市公共服务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桐乡市司法局          桐乡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桐乡市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清单(2020年调整)

审批服务部门

事项序号

审批服务事项

证明材料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证明单位

保留/取消/替代

保留/取消依据

统战部(民宗局)

1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1

建设资金证明

银行

保留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教育局

2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2

信用状况证明

银行

取消(书面承诺)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3

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或举办者个人存款证明)

银行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

3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4

信用状况证明

银行

取消(书面承诺)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4

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5

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

银行

取消(书面承诺)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公安局

5

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6

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

保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

6

机动车登记业务

7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装置加装单位

取消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7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注销登记

8

退车证明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取消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民政局

8

编制、变更、撤销门(楼)牌号码,核发门牌证

9

地址证明

村(社区)

取消(其他方式替代)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0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

取消(其他方式替代)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10

基金会设立登记

11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

取消(其他方式替代)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11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2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镇(街道)

取消(部门核验平台已延伸至镇街道,可通过审查核验等方式完成)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12

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

13

遗体接收证明

接收地民政局

保留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人力社保局

13

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支付

14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工作单位、调解、仲裁机构

取消(系统校验)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14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15

无生活来源证明

镇(街道)

取消(本地人员可通过审查核验等方式完成,异地人员实行承诺制)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市场监管局

1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16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取消(告知承诺)

根据《优化营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16

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17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引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版

市场监管局

17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登记

18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评估机构

保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9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版

18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

20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保留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第一百九十三条

21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营业)证明及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设立机构

保留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第一百九十三条

22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版

19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3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

24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版

2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25

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版

市场监管局

21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

26

评估作价证明

评估机构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7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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