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就积分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指标体系、操作流程、积分规则等问题作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在我市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领IC卡式居住证。为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和推进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梯度保障、有序覆盖、精准服务,我市研究出台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背景:
(一)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求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治理的缓冲器和调节阀。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我市对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在桐乡市范围内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二)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法定要求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
(三)我市推行新型居住证等制度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