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抚恤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实际,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标准,按2020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