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桐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桐乡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桐乡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桐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桐乡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
预案
3.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4.桐乡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桐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
3.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库
3.5 救援力量
3.6 责任主体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4.2 预防机制
4.3 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现场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恢复与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治安维护
7.8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省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街道)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燃气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通信中断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没有专项预案的,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
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3.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视事件而定)。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供销总社、电信桐乡分公司、移动桐乡分公司、联通桐乡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各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3)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救援等工作;参与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救援所需相关应急物资保障。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农业机械、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市科技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供销总社:负责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电信桐乡分公司、移动桐乡分公司、联通桐乡分公司:负责通信线路事故应急抢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负责电力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应急救援水源保障。
各镇(街道):协助市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3.2.2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
(5)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4)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3.3.3 工作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对应成立下列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等单位组成。其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要求,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事故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其职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抢险,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其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疏散围观群众,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和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医疗单位等组成。其职责:负责对伤员的现场抢救,护送医院治疗及医疗器械、血源和药品等医疗条件的保障,必要时紧急求助省、嘉兴市医疗单位及专家参与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电信桐乡分公司、移动桐乡分公司、联通桐乡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其职责:负责筹措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交通工具等,负责保障施救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做好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等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等组成。其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类型,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派单位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图纸的测绘,拍照、摄像、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划分事故责任,依法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在先期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9)善后处理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事发地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其职责:负责协调解决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问题;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以及其他善后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4 专家库
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5 救援力量
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
3.6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相关应急预案,与所在镇(街道)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相关应急物资,做好事故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随着本市工商贸、道路交通、城市建设的发展,生产安全方面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大。本市区域块状经济发展明显,中小企业呈现面广量大的特点,普遍存在着:劳动密集型企业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难度大、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大等问题;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火灾、机械伤害多发等状况。目前本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本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35家,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8个,重点需防范其泄漏造成的急性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4.2 预防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评估、管理,并及时向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撤离人员。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范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各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4.3 事故预警
4.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共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迅速扩大。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4.3.2 预警发布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经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或以当面告知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涉险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和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对设备设施一时无法修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严重危害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开展舆情监测,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公众关切。必要时,采取疏导和稳定措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桐企业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和嘉兴市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镇(街道)和市相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5.2.2 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事发地镇(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并做到:
1.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了解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
5.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视情启动应急联动机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5.3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共四级。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Ⅳ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Ⅲ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Ⅱ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I级响应。
5.3.1 Ⅳ级响应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并采取下列措施:
(1)市指挥部视情召开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成立工作组,明确工作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各相关工作组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临时疏散等具体行动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协调;
(5)当事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6)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2 Ⅲ级、Ⅱ级、I级响应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响应,并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2)市指挥部落实好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
(3)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5.4.1 现场救援要求
(1)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
(2)救援行动开始前,先由现场工程抢险、技术、环保等专家对拟进入区域进行危险评估后,救援人员方可进入;
(3)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4)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现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事故现场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
5.4.2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开展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气象、地质、水文等资料。
5.4.3救援人员的防护
(1)救援人员根据事故性质的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防止救援人员再伤害的发生;
(2)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紧急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4.4群众的安全防护
(1)如有重大爆炸事故、剧毒气体和液体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发生事故和其它可能危及更多人群安全的事件发生,必须组织危及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和转移;
(2)执行疏散转移决定的同时,要制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人员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
(5)指派公安、综合执法等人员负责疏散转移过程的治安管理。
5.4.5现场恢复
在应急救援紧急处置完成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处理。
(1)因事故造成损坏的建筑物、设备、电器线路要进行重新检测和处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恢复因应急处置造成的交通道路障碍及损坏,以保证交通畅通;
(3)环保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进行环保检测和评估,组织指导事故单位人员对因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除、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的程序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为主,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由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政府。
6.4 恢复与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管理局要统筹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社会救援力量,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等工作。各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等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道)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等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桐乡分公司、移动桐乡分公司、联通桐乡分公司等要及时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技术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8.2 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桐政办发〔2007〕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桐乡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3 应急处置
3.1 事故分级
3.2 分级处置
3.3 处置程序
3.4 处置要点
3.5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4.2 资金保障
5 附则
5.1 预案修订
5.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高速公路)运输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桐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当发生此类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发挥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确保本市道路(高速公路)安全和通畅。
(2)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警和预防体系,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防御。
(3)快速反应,果断施策。着眼快速处理事故,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响应,迅速开展工作,全力化解事故,尽快恢复正常运输秩序。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及设施,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预防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桐乡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浙江嘉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嘉兴管理处桐乡管理所及各镇、街道等。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18867651031。
2.1.2 指挥部职责
(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级和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组织和指挥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和评审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分析研判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发展态势,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服务。
(3)指导督促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建设。
(4)指导开展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及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5)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与新闻发布的协调与指导,对涉事故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训练和演练工作;协调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救援骨干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相关治安、交通管理、施救等处置工作,适时疏散事故周边人员,对道路(高速公路)进行交通秩序的维护和实施交通管制等。
(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空气及环境质量;对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物控制、清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区域提出环境修复建议。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救援、资质的认证和事故后期处理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事故中特种设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8)浙江嘉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嘉兴管理处桐乡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域事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协助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做好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9)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道路(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事故消防救援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泄露的相关处置和火灾扑救等工作;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相关人员、车辆的洗消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资料,并对事故现场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分析和评估。
(1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保障。
(12)各镇(街道):负责搜集事故具体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保障;协助做好事故后续相关工作。
2.2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2.2.1 专家咨询机构
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专家组组长。
2.2.2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评估等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3 应急处置
3.1事故等级分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分级处置
(1)对于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本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对于死亡人数未达到较大级但出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爆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指挥部请求支援,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地得到有效控制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经指挥部批准,启动升级应急响应。
(2)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 处置程序
(1)在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应调派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较大规模以上等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根据事故特性和现场动态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相关单位应共享应急救援现场监测数据、应急救援资源分布、气象、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等信息。
3.4 处置要点
(1)找准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了解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类别、特性等,以及是否已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探查周围环境,确定处置办法。
(2)处置过程中,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清理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影响,避免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3.5 后期处置
(1)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等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将收集和整理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所有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办公室。
(3)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出相关的书面总结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4)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评估。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救援骨干队伍等作为道路(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平时应加强训练和装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5 附则
5.1 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及时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预案衔接
1.6工作原则
1.7主要任务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预测
3.2信息报告
3.3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程序
4.3现场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附件
6.1应急响应程序
6.2应急资源
6.3应急预案管理
6.4危险性分析
1 总则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在《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制定《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发生在桐乡市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单位应急救援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辖区境内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发生事故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正);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 号);
(7)《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8)《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泄漏、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相关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1.4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具体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1.4.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桐乡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嘉兴市政府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1.4.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嘉兴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浙江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4.4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态势发展严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1.5预案衔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6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市政府领导组织各部门和人员、相关企业认真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措施;
(2)充分准备、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应急专家库,提高应急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补充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3)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及时高效地处置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
1.7主要任务
(1)抢救受害人员,指挥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组织消防灭火、现场侦测,控制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跟踪监测;
(3)组织转移物资、设备;
(4)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电力、气象等相关保障工作;
(5)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桐乡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监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
2.1.2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指挥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并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
2.1.3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人员由有关专家组成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成员、消防救援队伍、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4)安全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组成,由市经信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气象局及有能力进行化学品鉴定的技术单位组成,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
(7)专家咨询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库成员等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8)善后处理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1.4组织结构图
图2-1 组织结构图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指示。
(2)统一指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4)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交通工具、特种救援等设施设备的储备和使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嘉兴市政府,要求启动《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6)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
2.2.2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
2.2.3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1)市政府办:负责承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单位和领导关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2)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协调市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协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3)市商务局:参与成品油、相关领域使用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抢险物资调剂、供应,协助、指导当地政府或企业组织恢复生产。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7)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协助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筹措和落实,负责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以及抢险救援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保障。
(9)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置因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突发事件,参与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引发的劳动纠纷和突发事件的调处。
(10)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受损建筑、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等设施的抢救抢修。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所辖水域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发水域交通管制和事故船舶责任的调查处理;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和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开展水上化学事故现场火灾扑灭,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发航道污染控制清理等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工具的征集、调用,对事故现场和遇险船员进行搜寻救助,做好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开展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组建道路运输专业队,调遣运输队伍,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转运伤员和后续治疗,并统计被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化学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伤亡、中毒人员的认定并随时报告。
(1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组织制定环境(危险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及时测定化学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并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和环境评估;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并统一公布化学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品事故信息收集整理、事故研判和信息报送,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危化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建立危化品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1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18)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电力故障保障及抢险方案,抢险抢修电力设备,保障供电。
(19)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20)电信桐乡分公司、移动桐乡分公司、联通桐乡分公司:负责制定通信保障方案,确保事故现场无线电的通信联络畅通。
(2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内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子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派出有关人员赶往现场投入抢险救援。
子预案包括相应的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专项应急程序等。
①预防程序包括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对策措施的实施程序;用于应急救援的关键设备、设施的检测与检验程序;安全状况的评价和评审程序等。
②准备程序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程序;物资供应与应急设备的使用程序;记录保存程序;互助合作程序;提高人员安全意识的程序等。
③基本应急程序包括检测和报警程序;指挥与控制程序;通讯与联络程序;现场疏散程序;医疗救援程序等。
④专项应急程序包括火灾与泄漏事故应急程序;爆炸事故应急程序和其他事故应急程序。
2.2.4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开展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2.5事故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提供有关危险源分布、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防护设施分布、救援物资保障、危险物品特性等信息资料;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6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医疗救治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和现场伤员的搜救,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4)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工具、器具、救治药品及器械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负责监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处理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预测
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情况;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全面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等改造工作;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体系建设,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信息报告
利用并依托公安110接警系统,实时接收安全生产预警、事故报告信息。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加强与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信息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实时掌握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政府(中央、省部属企业同时上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和企业总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至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3.3预警
3.3.1信息收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参与处理等工作。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等数据库,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状况,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如实上报企业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开展危险源安全风险辨析工作,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和危害程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3.2信息处理
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启动本预案。
3.3.3预警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通知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好抢险队伍、物资和装备;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迅速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撑。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发生Ⅰ、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及险情,应及时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启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应启动嘉兴市、桐乡市各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及险情,应及时报请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嘉兴市级有关应急预案,相应启动桐乡市级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及险情,桐乡市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应急程序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各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且启动本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3)若总指挥未能到场,按序由副总指挥代行其权限,或由总指挥指定他人代行其权限;若各组指挥员未能到场,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根据现场人员到场情况,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做好现场救援、应急疏散等工作。
(4)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5)专家咨询组协助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6)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7)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在上级有关负责人到达后,移交现场指挥权。
4.3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企业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按有关现场处置方案组织自救,并及时报警。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程序:
一、接警
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二、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
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2)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3)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三、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
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四、现场防护
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五、询情和侦检
1.询问遇险人员情况,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2.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3.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现场急救
在事故现场,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1.现场急救注意事项: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2.现场处理: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时立即进行心脏按摩;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泡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3.使用特效药物治疗,对症治疗,严重者送医院观察治疗。应注意:急救之前,救援人员应确信受伤者所在环境是安全的。另外,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及冲洗污染的皮肤或眼睛时,要避免进一步受伤。
七、泄漏处理
危险化学品泄漏后,不仅污染环境,对人体造成伤害,如遇可燃物质,还有引发火灾爆炸的可能。因此,对泄漏事故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1.泄漏源控制:可能时,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在事故发生单位控制室的指令下,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方法进行泄漏源控制。容器发生泄漏后,要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泄漏物处置主要有4种方法:
(1)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稀释与覆盖。为减少大气污染,通常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将产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应疏通污水排放系统。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处理。
3.泄漏处理注意事项: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八、火灾控制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不同的化学品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扑灭火灾,反而会使灾情进一步扩大。此外,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大多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灼伤。因此,扑救化学危险品火灾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非常危险的工作。
1.灭火对策
(1)扑救初期火灾。在火灾尚未扩大到不可控制之前,应使用适当移动式灭火器来控制火灾。迅速关闭火灾部位的上下游阀门,切断进入火灾事故地点的一切物料,然后立即启用现有各种消防设备、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和控制火源。
(2)对周围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为防止火灾危及相邻设施,必须及时采取冷却保护措施,并迅速疏散受火势威胁的物资。有的火灾可能造成易燃液体外流,这时可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流淌的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必要时用毛毡、海草帘堵住下水井、阴井口等处,防止火焰蔓延。
(3)火灾扑救。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决不可盲目行动,应针对每一类化学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必要时采取堵漏或隔离措施,预防次生灾害扩大。当火势被控制以后,仍然要派人监护,清理现场,消灭余火。
2.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萘等是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放出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在室内,易发生爆燃,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火源。
注意:发生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灭火时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
九、现场清理
(1)用喷雾水、蒸汽、惰性气体清理现场内排空罐及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液(气)。
(2)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3)撤除警戒,做好移交。
4.4信息发布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发布。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受损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事故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善后处理组及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要做好事故后现场的消毒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事故周围地区危害程度的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处置。
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褒奖有功人员由各部门通过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批准后,进行表彰。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后,市政府应开展事故调查或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制度,提高应急能力。
6 附件
6.1应急响应程序
(1)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①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②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③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④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⑤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⑥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2)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①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②市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③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④市应急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告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⑤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
(3)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①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②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协助相关单位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③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④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⑤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
(4)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处理,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③切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④视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⑤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
(5)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②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做好证据的采集和收集;
3.协助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水域控制和清理工作。
③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
(6)道路运输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
③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
(7)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6.2应急资源
6.2.1应急救援装备
桐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由“公安机关三警合一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统一调度,调用联系方式:110、119、122。
表6-1 桐乡市应急救援力量一览表
序号 | 装备名称 | 数量 |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桐乡消防中队 | |||
1 | MAN抢险救援车(轻型抢险救援车,无起重、牵引功能) | 1辆 | |
2 | B类泡沫车(发动机功率240kw,载水量4t,载泡沫量1t) | 1辆 | |
3 | 32米举高喷射消防车(发动机功率320kw,载水量3t,载泡沫量1t) | 1辆 | |
4 | MAN重型水罐车(发动机功率430kw,载水量14t) | 1辆 | |
5 | 55米登高平台消防车(发动机功率360kw) | 1辆 | |
6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1套 | |
7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台 | |
8 | 测温仪 | 1个 | |
9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2个 | |
10 | 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等) | 4个 | |
11 | 泡沫液桶、泡沫枪 | 2套 | |
12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17个 | |
13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14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12个 | |
15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16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69套 | |
17 | 消防手套 | 80双 | |
18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30个 | |
19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43个 | |
20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32顶 | |
21 | 抢险救援服 | 66套 | |
22 | 抢险救援头套 | 66个 | |
23 | 抢险救援靴 | 66双 | |
24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0套 | |
25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套 | |
26 | 特级防化服 | 1套 | |
27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2套 | |
28 | 防静电服 | 2套 | |
29 | 防化手套 | 4双 | |
30 | 移动供气源 | 1套 |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城南消防中队 | |||
1 | 曼A类泡沫车(发动机功率213kw,载水量5.5t,载泡沫量0.5t) | 1辆 | |
2 | MAN重型水罐车(发动机功率430kw,载水量14t) | 1辆 | |
3 | 空气呼吸器 | 19具 | |
4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4套 | |
5 | 空气泡沫枪PQ8 | 4把 | |
6 | 备用钢瓶 | 15个 | |
7 | 防化手套 | 5双 | |
8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1套 | |
9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10 | 三角形有毒警示牌 | 2块 | |
11 | 三角形爆炸警示牌 | 4块 | |
12 | 三角形易燃警示牌 | 3块 | |
13 | 三角形泄漏警示牌 | 3块 | |
14 | 三角形危险警示牌 | 2块 | |
15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2台 | |
16 | 移动供气源 | 1套 | |
17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0套 | |
18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套 | |
19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崇福消防中队 | |||
1 | MANA类压缩空气泡沫水罐车 | 1辆 | |
2 | 中联16米高喷车 | 1辆 | |
3 | 空气呼吸器 | 15具 | |
4 | 测温仪 | 1个 | |
5 | 移动供气源 | 1套 | |
桐乡市乌镇消防救援大队乌镇消防中队 | |||
1 | 卢森堡亚压缩空气泡沫车(发动机功率:213kw,载水量3.6T,A类泡沫200L,B类泡沫400H) | 1辆 | |
2 | MAN抢险救援车(吊臂最大起吊:6600Kg) | 1辆 | |
3 | MAN中型水罐车(发动机功率:206KW,载水量8T) | 1辆 | |
4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1个 | |
5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6套 | |
6 | 空气泡沫枪PQ8 | 6把 | |
7 | 防化手套 | 2双 | |
8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套 | |
9 | 可燃气体探测仪 | 1套 | |
10 | 测温仪 | 2套 | |
11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4台 | |
12 | 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等) | 5个 | |
13 | 无火花工具 | 1套 | |
14 |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32个 | |
15 | 木制堵漏楔 | 1套 | |
16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70套 | |
17 | 消防手套 | 81双 | |
18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47个 | |
19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62个 | |
20 | 抢险救援服 | 75套 | |
21 | 抢险救援靴 | 39双 | |
22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 14套 | |
23 |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 2套 | |
24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2套 | |
25 | 防静电服 | 2套 | |
26 | 防化手套 | 2双 | |
专职消防队 | |||
1 | 濮院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水罐车) | 3辆 |
2 | 空气呼吸器 | 8套 | |
3 | 防毒面具 | 4只 | |
4 | 消防防护手套 | 16双 | |
5 | 乌镇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2辆 |
6 | 空气呼吸器 | 4套 | |
7 | 防化服 | 4套 | |
8 | 防毒面具 | 4只 | |
9 | 崇福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2辆 |
10 | 空气呼吸器 | 2套 | |
11 | 洲泉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4辆 |
12 | 空气呼吸器 | 5套 | |
13 | 防毒面具 | 4只 | |
14 | 泡沫 | 0.5吨 | |
15 | 石门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2辆 |
16 | 凤鸣街道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2辆 |
17 | 河山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1辆 |
18 | 高桥街道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1辆 |
19 | 屠甸镇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1辆 |
20 | 大麻镇 | 消防车 | 1辆 |
21 | 桐昆集团洲泉企业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1辆 |
22 | 新凤鸣集团企业专职消防队 | 消防车 | 1辆 |
6.2.2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安机关三警合一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统一调度,调用联系方式:110、119、122。
表6-2 桐乡市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
序号 | 队伍名称 | 队员数量(人) | 备注 |
1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桐乡消防中队 | 38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2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城南消防中队 | 24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3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崇福消防中队 | 17 | 小型普通消防站 |
4 | 桐乡市乌镇消防救援大队乌镇消防中队 | 21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5 | 濮院镇专职消防队 | 22 | 专职消防队 |
6 | 乌镇镇专职消防队 | 12 | 专职消防队 |
7 | 崇福镇专职消防队 | 25 | 专职消防队 |
8 | 洲泉镇专职消防队 | 17 | 专职消防队 |
9 | 石门镇专职消防队 | 13 | 专职消防队 |
10 | 凤鸣街道专职消防队 | 13 | 专职消防队 |
11 | 河山镇专职消防队 | 17 | 专职消防队 |
12 | 高桥街道专职消防队 | 13 | 专职消防队 |
13 | 屠甸镇专职消防队 | 12 | 专职消防队 |
14 | 大麻镇专职消防队 | 15 | 专职消防队 |
15 | 桐昆集团洲泉企业专职消防队 | 11 | 企业三级专职消防 |
16 | 新凤鸣集团企业专职消防队 | 6 | 企业三级专职消防 |
6.2.3通信和信息保障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573-88801510。
表6-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办公室 | 0573-88106572 |
市应急管理局 | 0573-88801510 |
市委宣传部 | 0573-88036288 |
市纪委市监委 | 0573-89398901 |
市商务局 | 0573-88105162 |
市经信局 | 0573-89396709 |
市公安局 | 0573-88025127 |
市民政局 | 0573-88021904 |
市财政局 | 0573-88026653 |
市建设局 | 0573-88021281 |
市人力社保局 | 0573-88198799 |
市交通运输局 | 0573-88021425 |
市卫生健康局 | 0573-88021002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0573-88131887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0573-89396813 |
市市场监管局 | 0573-88104530 |
市气象局 | 0573-88102102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0573-88032325 |
市供电公司 | 0573-82423356 |
6.3应急预案管理
6.3.1宣传
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
6.3.2培训
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能正确识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潜在危险,掌握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自救互救方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全面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6.3.3演练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推演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危险化学品事故为重点的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市危险化学品事的应急处置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专项方案处置演练每年至少二次,专业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要经常化。
6.3.4预案实施
本预案应根据演练、事故抢救、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变化,机构、人员、职责等发生重大调整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4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分析
6.4.1常见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
表6-4 常见危险化学品危险因素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 | 危险特性 |
1 | 二氯甲烷 | 541 | 遇明火、高热可燃。受热分解能放出剧毒的光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2 | 乙醇 | 2568 | 易燃,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接触强烈反应,蒸气比空气重,遇明火回燃。 |
3 | 液氨 | 2 |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4 | 氨水 | 35 | 本品具腐蚀性 、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
5 | 氮[压缩的或液化的] | 172 | 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使吸入气氧分压下降,引起缺氧窒息。吸入氮气浓度不太高时,患者最初感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态不稳,称之为“氮酩酊”,可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吸入高浓度,患者可迅速昏迷、因呼吸和心跳停止而死亡。不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6 | 甲苯 | 1014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遇明火回燃。 |
7 | 硫酸 | 1302 | 有强烈的腐蚀性和吸水性。遇水大量放热,发生沸溅。与易燃物和可燃物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 |
8 | 氢氧化钠溶液 | 1669 | 与酸中和反应放热,潮湿环境和铝、锌、锡有腐蚀性并释放氢气;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 |
9 | 天然气 | 2123 | 易燃,具窒息性。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它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
10 | 环氧乙烷 | 981 | 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范围广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接触碱金属、氢氧化物或高活性催化剂如铁、锡和铝的无水氯化物及铁和铝的氧化物可大量放热,并可能引起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1 | 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 | 642 | 本身不燃烧,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12 |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 | 2528 | 助燃气体,与易燃物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 |
13 | 亚硫酸氢钠 | 2455 | 具有强还原性。接触酸或酸气能产生有毒气体。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具有腐蚀性。 |
14 | 邻苯二甲酸酐 | 1252 | 可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遇明火、高热可燃。 |
15 | 1,2-二甲苯 (邻二甲苯) | 355 | 易燃,具刺激性。二甲苯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6 | 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 358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7 | 硫脲 | 1291 | 遇明火、高热可燃。受热分解,放出氮、硫的氧化物等毒性气体。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
18 | 亚硝酸钠 | 2492 | 无机氧化剂。与有机物、可燃物的混合物能燃烧和爆炸,并放出有毒和刺激性的氧化氮气体。与铵盐、可燃物粉末或氰化物的混合物会爆炸。加热或遇酸能产生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19 | 氢氧化钠 | 1669 | 与酸中和反应放热,潮湿环境和铝、锌、锡有腐蚀性并释放氢气;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 |
20 | 盐酸 | 2507 | 能与活性金属粉末反应放出氢气,遇氰化物能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与碱发生中合反应放热。 |
21 | 甲醇 | 1022 | 易燃,具刺激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22 | 氢气 | 1648 | 易燃易爆,气体比空气轻,与氢气与氟、氯、溴等卤素会剧烈反应。 |
23 | 一氯二氟甲烷 | 2552 |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24 | 丙酮 | 137 | 极度易燃,具刺激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25 | N,N-二甲基甲酰胺 | 460 | 易燃,具刺激性。急性中毒:主要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头痛、焦虑、恶心、呕吐、腹痛、便秘等。肝损害一般在中毒数日后出现,肝脏肿大,肝区痛,可出现黄疸。经皮肤吸收中毒者,皮肤出现水泡、水肿、粘糙,局部麻木、瘙痒、灼痛。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能与浓硫酸、发烟硝酸猛烈反应, 甚至发生爆炸。与卤化物(如四氯化碳)能发生强烈反应。 |
26 | 2-丁酮 | 236 | 高度易燃,受热、遇明火或火花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大多数蒸气比空气重;若受热或处于火场中,可发生爆炸性聚合反应。 |
27 | 丙烯酸 | 145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遇热、光、水分、过氧化物及铁质易自聚而引起爆炸。 |
28 | 顺丁烯二酸酐 (马来酸酐) | 1565 | 燃烧、爆炸,遇水反应,放出易燃、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大多数蒸气比空气重,金属接触可放出易燃的氢气。 |
29 | 聚氨酯树脂 | 2828 | 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明火、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 |
30 | 溶剂油 | 1734 | 易燃,具刺激性。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31 | 硼酸 | 1609 | 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 |
32 | 乙炔 | 2629 | 易燃,具窒息性。暴露于20%浓度时,出现明显缺氧症状;吸入高浓度,初期兴奋、多语、哭笑不安,后出现眩晕、头痛、恶心、呕吐、共济失调、嗜睡;严重者昏迷、紫绀、瞳孔对光反应消失、脉弱而不齐。当混有磷化氢、硫化氢时,毒性增大,应予以注意。 极易燃烧爆炸。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 |
33 | 氩[压缩的或液化的] | 2505 | 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氩气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器内压力急剧升高直至爆炸,应用水冷却火中容器。 |
34 | 次氯酸钠溶液 | 166 | 本品不燃,具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具致敏性。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 |
35 | 油漆(油墨、胶粘剂、汽油胶、氯丁胶、浆料、树脂) | 2828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
36 | 氦[压缩的] | 929 | 不燃气体,曝露于高热或火焰时,钢瓶内压力会上升,大部分的钢瓶皆被设计可由瓶阀的破裂片释放高压气体,如果破裂片失效,会导致爆炸。 |
37 | 丙烷 | 139 | 有单纯性窒息及麻醉作用。接触高浓度时可出现麻醉状态、意识丧失;极高浓度时可致窒息。 为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38 | 醇酸树脂 | 2828 | 当释放至在气中,会与氢氧自由基作用而快速分解掉。液体和蒸气易燃,液体流动或搅动时会累积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易伟播至远处,遇火源可能造成回炎,液体会浮于水面上,反将火势蔓延开,高温会分解产生毒气,密闭容器受热可能会破裂,爆炸。 |
39 | 环氧树脂 | 2828 | 易燃,遇明火、高热能燃烧 。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
40 | 锌粉 | 2358 | 具有强还原性。与水、酸类或碱金属氢氧化物接触能放出易燃的氢气。与氧化剂、硫磺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粉末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被明火点燃引起爆炸,潮湿粉尘在空气中易自行发热燃烧。 |
41 | 丙烯酸树脂 | 2828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42 | 氨基树脂 | 2828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有燃烧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 |
43 | 过氧化氢溶液 | 903 | 助燃,具强刺激性。眼直接接触液体可致不可逆损伤甚至失明。口服中毒出现腹痛、胸口痛、呼吸困难、呕吐、一时性运动和感觉障碍、体温升高等。个别病例出现视力障碍、癫痫样痉挛、轻瘫。爆炸性强氧化剂。过氧化氢本身不燃,但能与可燃物反应放出大量热量和氧气而引起着火爆炸。过氧化氢在pH值为3.5~4.5时最稳定,在碱性溶液中极易分解,在遇强光,特别是短波射线照射时也能发生分解。当加热到 100℃以上时,开始急剧分解。它与许多有机物如糖、淀粉、醇类、石油产品等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撞击、受热或电火花作用下能发生爆炸。 |
44 | 稀释剂 | 2828 | 本品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蒸汽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45 | 固化剂 | 2828 | 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蒸汽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46 | 不饱和聚酯树脂 | 2828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遇酸性催化剂如路易斯催化剂、齐格勒催化剂、硫酸、氯化铁、氯化铝等都能产生猛烈聚合,放出大量热量。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47 | 苯乙烯 | 96 | 易燃,为可疑致癌物,具刺激性。高浓度时,立即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粘膜的刺激,出现眼痛、流泪、流涕、喷嚏、咽痛、咳嗽等,继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全身乏力等;严重者可有眩晕、步态蹒跚。眼部受苯乙烯液体污染时,可致灼伤。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遇酸性催化剂如路易斯催化剂、齐格勒催化剂、硫酸、氯化铁、氯化铝等都能产生猛烈聚合,放出大量热量。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48 | 液氯 | 1381 | 可助燃;一般的易燃气体或蒸气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极高浓度吸入时可发生“电击样”死亡。 |
49 | 异丙醇 | 111 | 易燃,具刺激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50 | 乙酸乙酯 | 2651 | 易燃,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强烈反应。 |
51 |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 317 | 遇高热和明火可燃。分解后可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热的物料能与水强烈反应,放出有害的气体。 |
52 | 环己烷 | 953 | 极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 甚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53 | 三乙胺 | 1915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具有腐蚀性。 |
54 | 醋酸 | 2630 | 易燃,具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皮肤接触,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引起化学灼伤。误服浓乙酸,口腔和消化道可产生糜烂,重者可因休克而致死。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铬酸、过氧化钠、硝酸或其它氧化剂接触,有爆炸危险。具有腐蚀性。 |
55 | 氢氟酸 | 1650 | 本品不燃,但能与大多数金属反应生成氢气而形引起爆炸。遇H发泡剂立即燃烧。腐蚀性极强。 |
56 | 硝酸 | 2285 |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可燃物如糖、纤维素、木屑、棉花、稻草或废纱头接触,引起燃烧并散发出剧毒的棕色烟雾。 |
57 | 磷酸 | 2790 | 遇金属反应放出氢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具有腐蚀性。受热分解产生剧毒的氧化磷烟气。 |
58 | 氢氧化钾 | 1667 | 不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本品不会燃烧, 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 形成腐蚀性溶液。 |
59 | 硝酸钠 | 2311 | 助燃,具刺激性。大量口服中毒时,患者剧烈腹痛、呕吐、血便、休克、全身抽搐、昏迷,甚至死亡。强氧化剂。遇可燃物着火时,能助长火势。与易氧化物、硫磺、亚硫酸氢钠、还原剂、强酸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燃烧分解时, 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 |
60 | 氟硅酸 | 740 | 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氟化物气体。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
61 | 氨基磺酸 | 25 | 受热分解,放出氮、硫的氧化物等毒性气体。 |
62 | 2-氨基乙醇 (乙醇胺) | 33 | 可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遇明火、高热可燃。遇乙酸、乙酸酐、丙烯酸、丙烯腈、氯磺酸、环氧氯丙烷、氯化氢、氟化氢、硝酸、硫酸、乙酸乙烯等剧烈反应。对铜、铜的化合物、铜合金和橡胶有腐蚀性。 |
63 | 2-丁氧基乙醇 (乙二醇丁醚) | 249 | 可燃,有毒,具刺激性。吸入本品蒸气后,导致呼吸道刺激及肝肾损害。 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在空气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生成爆炸性的过氧化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64 | 高锰酸钾 | 813 | 助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口服剂量大者,口腔粘膜呈棕黑色、肿胀糜烂,剧烈腹痛,呕吐,血便,休克,最后死于循环衰竭。 强氧化剂。遇硫酸、铵盐或过氧化氢能发生爆炸。遇甘油、乙醇能引起自燃。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或混合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
65 | 乙醚 | 2625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在空气中久置后能生成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
66 | 碳酸二甲酯 | 2110 | 易燃,遇明火、高热易燃。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
67 | 甲酸 | 1175 | 可燃,具强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
68 | 环氧氯丙烷 | 1391 | 易燃,有毒,具强刺激性。高浓度吸入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可致死。蒸气对眼有强烈刺激性,液体可致眼灼伤。皮肤直接接触液体可致灼伤。口服引起肝、肾损害,可致死。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能引起分解爆炸和燃烧。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 |
69 | 二亚乙基三胺 (二乙撑三胺) | 636 | 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70 | 煤气 | 2564 | 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具毒性、窒息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
71 | 液化石油气 | 2548 | 具麻醉性。重症者可突然倒下,尿失禁,意识丧失,甚至呼吸停止。可致皮肤冻伤。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72 | 甲醛溶液 | 1173 | 易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具致敏性。口服灼伤口腔和消化道,可发生胃肠道穿孔,休克,肾和肝脏损害。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 |
73 | 连二亚硫酸钠 (保险粉) | 1243 | 强还原剂,加热或接触明火会引起燃烧,遇水、酸类或与有机物、氧化剂接触,都可放出大量热而引起剧烈燃烧,并放出有毒和易燃的二氧化硫。 |
74 | 汽油 | 1630 | 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 极度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75 | 柴油[闭杯闪点≤60℃] | 1674 |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76 | 煤油 | 1571 | 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77 | 磺化煤油 | 987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78 | 亚氯酸钠 | 2458 | 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或铵的化合物、氰化物、金属粉末混合后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
79 | 过硫酸铵 | 851 | 助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无机氧化剂。受高热或撞击时即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80 | 重铬酸钾 | 2817 | 助燃,为致癌物,具强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口服可刺激和腐蚀消化道,引起恶心、呕吐、腹痛和血便等;重者出现呼吸困难、紫绀、休克、肝损害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等。 强氧化剂。遇强酸或高温时能释出氧气,促使有机物燃烧。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水时与硫化钠混合能引起自燃。与硝酸盐、氯酸盐接触剧烈反应。 |
81 | 硫化钠 | 1288 | 本品易燃,具强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无水物为自燃物品,其粉尘易在空气中自燃。遇酸分解,放出剧毒的易燃气体。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水溶液有腐蚀性和强烈的刺激性。100℃ 时开始蒸发,蒸气可侵蚀玻璃。 |
82 | 乙醛 | 2627 | 极度易燃,具刺激性,具致敏性。误服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麻醉作用及心、肝、肾损害。 极易燃,甚至在低温下的蒸气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星、高温、氧化剂、易燃物、氨、硫化氢、卤素、磷、强碱、胺类、醇、酮、酐、酚等有燃烧爆炸危险。在空气中久置后能生成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受热可能发生剧烈的聚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83 |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 1015 | 刺激和致敏作用,高浓度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遇高热易燃烧,放出有毒气体。 |
84 | 萘 | 1585 | 遇明火、高热易燃。燃烧时放出有毒的刺激性烟雾。与强氧化剂如铬酸酐、氯酸盐和高锰酸钾等接触,能发生强烈反应,引起燃烧或爆炸。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
85 | 丙烯酸乙酯 | 150 | 易燃,具刺激性,具致敏性。对呼吸道有刺激性,高浓度吸入引起肺水肿。有麻醉作用。眼直接接触可致灼伤。对皮肤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口服强烈刺激口腔及消化道,可出现头晕、呼吸困难、神经过敏。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上升而急骤加剧。温度超过20℃,能聚合积热,引起爆炸。 |
86 | 丙烯酸丁酯 | 153 | 易燃,具刺激性。其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中毒表现有烧灼感、咳嗽、喘息、喉炎、气短、头痛、恶心和呕吐。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上升而急骤加剧。 |
87 | 甲基丙烯酸丁酯 | 1110 | 易燃,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在受热、光和紫外线的作用下易发生聚合,粘度逐渐增加,严重时整个容器的单体可全部发生不规则爆发性聚合。 |
88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105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在受热、光和紫外线的作用下易发生聚合,粘度逐渐增加,严重时整个容器的单体可全部发生不规则爆发性聚合。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89 | 甲基丙烯酸 | 1103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若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 |
90 | 过氧化二苯甲酰 | 874 | 干燥状态下非常易燃,遇热、摩擦、震动或杂质污染均能引起爆炸性分解。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与强酸、强碱、硫化物、还原剂、聚和用助催化剂和促进剂如二甲基苯胺、胺类或金属环烷酸盐接触会剧烈反应。 |
91 | 乙酸丁酯 | 2657 | 易燃,具强刺激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92 | 丙烯酸羟丙酯 | 148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
93 | 丙烯酸异辛酯 | 152 | 遇明火、高热可燃。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上升而急骤加剧。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94 | 环氧丙烷 | 979 | 极度易燃,为可疑致癌物,致灼伤,具刺激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铁、锡、铝的无水氯化物,铁、铝的过氧化物以及碱金属氢氧化物等催化剂的活性表面接触能聚合放热,使容器爆破。遇氨水、氯磺酸、盐酸、氟化氢、硝酸、硫酸、发烟硫酸猛烈反应,有爆炸危险。 |
95 | 五氧化二磷 | 2162 | 中毒表现与黄磷相同。急性中毒:经口:毒物进入数小时内,发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数日内出现黄疸及肝肿大,或出现急性肝坏死,最严重的病例,数小时内患者由兴奋转入抑制、发生昏迷,循环衰竭,以致死亡。 |
96 | 正丁醇 | 2761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
97 | 环己酮 | 952 | 易燃,具刺激性。重者可出现休克、昏迷、四肢抽搐、肺水肿,最后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脱离接触后能较快恢复正常。 遇高热、明火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 |
98 | 硝化纤维素溶液 | 2208 | 遇明火、高温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混合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如果醚溶液蒸发,干燥的硝化纤维素则是一种具有对撞击敏感的爆炸性和着火的危险物质。与空气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强氧化剂能引起燃烧和爆炸。能积聚静电,引燃其蒸汽。腐蚀某些塑料、橡胶和涂料。 |
99 | 乙醇溶液 | 2828 | 易燃,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接触强烈反应,蒸气比空气重,遇明火回燃。 |
100 | 二乙醇胺 | 566 | 遇明火、高热可燃。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能腐蚀铜及铜的化合物。 |
101 | 氟化钾 | 751 | 与酸类反应放出有腐蚀性、刺激性更强的氢氟酸,能腐蚀玻璃。 |
102 | 氟化钠 | 754 | 与酸类反应放出有腐蚀性、刺激性更强的氢氟酸,能腐蚀玻璃。 |
103 | 氟化氢铵 | 757 | 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烟气。 |
104 | 氟硼酸 | 771 | 遇H发泡剂立即燃烧。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氟化物气体。能腐蚀大多数金属及有机组织。 |
105 | 乌洛托品 | 1375 | 遇明火有燃烧危险,接触皮肤稍有腐蚀性。 |
106 | 氯酸钾 | 1533 | 强氧化剂。常温下稳定,在400℃ 以上则分解并放出氧气。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
107 | 氯酸钠 | 1535 | 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
108 | 偏硅酸钠 | 1618 | 受高热或接触酸或酸雾放出剧毒的烟雾。 |
109 | 三氯化铁 | 1850 | 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 |
110 | 硝酸钙 | 2294 | 强氧化剂。受热分解,放出氧气。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燃烧分解时, 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气体。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 |
111 | 硝酸锆 | 2295 | 无机氧化剂。遇可燃物着火时,能助长火势。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 |
112 | 硝酸铝 | 2308 | 无机氧化剂。与可燃物的混合物易于着火,并会猛烈燃烧。高温时分解,释出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113 | 硝酸镁 | 2309 | 强氧化剂。在火场中能助长任何燃烧物的火势。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高温时分解,释出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114 | 硝酸锰 | 2310 | 无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高温时分解,释出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115 | 硝酸镍 | 2313 | 无机氧化剂。遇可燃物着火时,能助长火势。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高温时分解,释出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
116 | 硝酸铁 | 2329 | 无机氧化剂。与可燃物的混合物易于着火,并会猛烈燃烧。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或混合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高温时分解,释出剧毒的氮氧化物气体。 |
117 | 硝酸铜 | 2330 | 氧化剂。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浓氨水形成二硝酸的氨铜络合物,加热即发生爆炸。浸过硝酸铜酒精溶液的纸干燥后能自燃。有腐蚀性。 |
118 | 硝酸锌 | 2331 | 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经摩擦、震动或撞击可引起燃烧或爆炸。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 |
119 | 亚磷酸三乙酯 | 2449 |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强氧化剂发生反应,可引起燃烧。受热分解产生剧毒的氧化磷烟气。 |
120 | 乙醛肟 | 2628 |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受高热发生剧烈分解,甚至发生爆炸。 |
121 | 硫酸钴 | 1315 | 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烟气。 |
122 | 氯化钴 | 1465 | 与钠、钾的混合物对震动敏感。受高热分解,放出腐蚀性、刺激性的烟雾。 |
123 | N,N-二甲基乙醇胺 | 476 | 易燃,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
124 |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 865 | 易燃,具爆炸性,有毒,具刺激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干燥时经震动、撞击会引起爆炸。与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易燃物、酸类或胺类物品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
125 | 三甲基氯硅烷 | 1809 | 易燃,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受热或遇水分解放热, 放出有毒的腐蚀性烟气。具有腐蚀性。 |
126 | 氯化亚砜 | 1493 | 本品不燃, 遇水或潮气会分解放出二氧化硫、氯化氢等刺激性的有毒烟气。受热分解也能产生有毒物质。对很多金属尤其是潮湿空气存在下有腐蚀性。 |
127 | 甲基磺酸 | 1125 | 遇明火、高热可燃。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硫化物烟气。 |
128 | 乙酸正丙酯 | 2656 | 易燃,具刺激性。吸入高浓度时,感恶心、眼部灼热感、胸闷、疲乏无力,并可引起麻醉。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29 | 甲基环己烷 | 1122 | 皮肤接触可引起发红、干燥皲裂、溃疡等。至今无中毒报道。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引起燃烧或爆炸。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30 | 甲缩醛 | 484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接触空气或在光照下可生成具有潜在爆炸危险性的过氧化物。 |
131 | 乙二胺 | 2572 |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乙酸、乙酸酐、二硫化碳、氯磺酸、盐酸、硝酸、硫酸、发烟硫酸、过氯酸等剧烈反应。能腐蚀铜及其合金。 |
132 | 甲基异丁基酮 | 1059 | 易燃,具刺激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133 | 过氧化二异丙苯 | 883 | 受热、光照,猛烈撞击,或遇明火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强氧化剂,与强酸类、胺类、还原剂、可燃物、有机化合物、铜合金、铅、铁等物质和金属接触发生反应。受热或受污染会发生爆炸。 |
134 | 过氧化二叔丁基 | 573 | 具爆炸性,易燃,为可疑致癌物,具强刺激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
135 | 三氯甲烷 | 1852 | 不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具刺激性。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初期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皮肤湿热和粘膜刺激症状。以后呈现精神紊乱、呼吸表浅、反射消失、昏迷等,重者发生呼吸麻痹、心室纤维性颤动。同时可伴有肝、肾损害。误服中毒时,胃有烧灼感,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以后出现麻醉症状。液态可致皮炎、湿疹,甚至皮肤灼伤。 与明火或灼热的物体接触时能产生剧毒的光气。在空气、水分和光的作用下,酸度增加,因而对金属有强烈的腐蚀性。 |
136 | 铝银浆 | 1377 | 参照铝粉[有涂层的];易燃固体,类别1 。 |
137 | 乙酸仲丁酯 | 2660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38 | 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 2828 |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
139 |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 1726 | 遇明火、高热可燃。 |
140 | 钛酸四异丙酯 | 2105 | 易燃,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遇水或水蒸气反应放出有毒和易燃的气体。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 |
141 | 丙二醇甲醚 | 2828 |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142 | 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 | 1373 | 遇高热、明火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的危险。燃烧分解时,放出有毒的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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