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金山区 > 正文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8 金山区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1723

 

 

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用于需要区级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预算安排、采购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管、资产管理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和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负责指导、审核、监督检查本部门下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与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等;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与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调整与执行

第四条  预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做好项目库入库申报、下一年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和未来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下一年度新增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项目编报说明等资料。项目编报说明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投资概算、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

区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遵循各类资金按比例配套的原则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纳入项目库和中期财政规划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予以安排预算保障。

第五条  预算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建设,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相关合同,结合项目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用款审核意见,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

1.分项和投资总额均不变,年度预算调整的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需调增当年度预算的,按照《金山区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

2.投资总额变化的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投资总额的或者突破工程中标价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前向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财务监理单位的专项分析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项投资平衡调节,概算投资总额控制”的原则,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量增项。因单项工程量增加,造成项目建安费大于工程中标价的10%及以上的,应当由施工单位申报、财务监理和工程监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增招标范围以外的工作量部分,应通过重新比选或者重新招标,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中标单位实施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区建管委重新审核,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由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勘察、设计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实施的,不得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先与第三方服务单位查明原因,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采取扣减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理赔等措施后,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分情况操作:差额拨款单位,增加额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全额拨款单位,酌情相应扣减单位公用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说明此款内容,工程竣工前原则上不得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2)分项调整、投资总额不超概算的。原则上概算批复中建安费、二类费、前期费不允许相互统筹使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确需统筹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预算调整规定的程序操作。

3)投资总额超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超概,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实施。

上述应当审批的事项,须在审批同意后实施。对增加工程量未经审核认定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未经批准的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安排财政预算,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财务监理机构出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金山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jinshanqu/2021/1108/42964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