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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金山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力度,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了《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
为增强政策的有效性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和区财政局制定了《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效落实。
附件: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16年5月5日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为:
1、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不包括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
3、入驻金山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苗圃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以本区产业部门的界定为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必须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 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3、企业前两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
4、拥有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
6、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净利润不能为负。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8、已建立科技研发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了产学研活动的企业优先。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第三章 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已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
2、转化的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上年度企业科研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第十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包含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主体。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开展研究开发的办公和试验场所,有较先进的实验基础条件和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备的实验、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本区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申报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申报单位,以及各个申报单位在中心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2、申报主体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5000万元,前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一支12人以上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研发场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报“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金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5000万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其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在本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2人。
4、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等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
5、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有专利申请。
6、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7、企业两年内(截止至申请日期)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8、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和“四新”经济企业优先考虑,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全额拨付创新资金,纳入金山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 金山区众创空间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并按区科委的要求备案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备案,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二)申报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创新创业服务、相关行业资源、创业投资和企业管理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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