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2010年,我市开展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工作,共批准设施农用地65宗,面积400.1亩;因擅自改变用途强制拆除1宗,面积1.93亩。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使用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3、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科学选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土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优质高产良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统筹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粮食功能区、农业示范园区及土地集中流转区块,根据农业布局要求,统一规划,由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投资申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统一发包。

  畜牧、家禽、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严控制新增畜牧、家禽养殖业设施用地,对规模畜禽养殖用地,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用地规划和畜牧业发展其他前置条件,(须经市环保局同意)。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要帮助落实新场址。

  (三)强化保护

  各地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生产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经营期满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或按规定向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委托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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