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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8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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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4] 108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各村委、镇属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省安委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明电[2004]1号)文件要求和927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市安委会温安委[2004]23号、洞安委[200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镇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经镇政府同意,决定将我镇已经开展的“铁网行动”进行延期和深化,在全镇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遏制火灾事故高发、人员伤亡火灾事故频发的势头,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今年后三个月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火灾四项指标全面下降。

二、整治重点

这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三合一”企业,以及各村、镇属各部门单位在“铁网行动”中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宅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或住宅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设在居住人口稠密区域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凡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要制定计划、抓紧实施搬迁,尽早从城区及人口稠密区域内全面退出。对明显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的库房内,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混放,有混放应立即整改。

3、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内部存在的违章建筑或设计不合理造成消防通道不畅的建筑,要立即整改,限期拆除。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三合一”企业

“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治理要落实三条措施:一是现有“三合一”企业要采取“傍、搬、改、防”等措施立即进行整改;二是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三是分阶段、有计划地消除企业“三合一”现象。

四、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安委会牵头,镇公安派出所、边防所负责人员密集场所,镇综治办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镇企管所、东屏工商所负责“三合一”企业,镇渔农办负责渔业作业船只、农业企业、山林防火,镇文化站负责娱乐场所,镇社教办负责学校、幼儿园,镇村镇办负责违章建筑、高层建筑,镇党政办(民政办)负责敬老院、福利院及宣传工作,镇文明办负责寺庙、宾馆、饭店,镇纪委负责对挂牌单位督办,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并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共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验收总结六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9 15日至93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生命至上,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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