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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局(办)、东钱湖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3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互联网

  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宁波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筑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安全网”,积极整治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排查和分类整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努力维护我区良好金融生态,为重大国际峰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多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准确把握和处理好合法与非法、规范与发展、整治与保护的关系,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准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除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格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发挥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作用,充分掌握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和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提供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严格要求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四)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将非法金融举报纳入12345平台,由12345平台按职能分工流转给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监管部门要对12345转交办理事项做好记录,设立举报台账,对举报事项及时做出处理。加快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用好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金融活动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研究建立金融业务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同时积极对接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平台。通过基层网格化管理、平台化运行、信息化支撑,积极整合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及时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实现监测预警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及责任

  (一)区级统筹。成立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各职能局(办)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平安东钱湖”考核。

  (二)属地组织。东钱湖镇政府作为全面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的优势,切实组织好本镇整治工作,制定本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抽调精干人员,加强网格管理人员的力量配备。依托现有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将从事金融活动机构的排摸和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工作事项清单,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落实属地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基层网格化排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确保整治工作正常运转。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考核,层层建立考评机制,形成责任倒查机制。

  (三)职责分工

  1.区级部门

  (1)经济发展局。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统筹工作;会同市监分局共同组织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从事小额贷款、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从事融资租赁、典当业务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2)管委会办公室(综治办)。会同镇政府负责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把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工作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及整治工作纳入“平安东钱湖”考核;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做好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的维稳工作。牵头开展信访维稳组工作;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新闻宣传组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排查工作情况按照明确口径进行宣传报道;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东钱湖镇政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舆情导控;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3)公安分局。牵头开展案件侦办组工作;组织公安力量配合东钱湖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等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依法集中严厉打击;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东钱湖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督促、检查互联网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4)市场监管分局。会同经发局对第三方支付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进行专项整治;负责通过注册登记、排查范围关键词搜索、广告监测等方式,做好排查范围内的企业注册信息数据分类、信息查询等工作;将整治范围内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和东钱湖镇政府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5)建设管理局。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治;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6)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完成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工作。

      2.东钱湖镇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属地负责制;会同管委会办公室(综治办)负责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把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工作机制;会同经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所有整治范围内的机构开展基层网格化排查,及时掌握机构信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区分情节轻重,按照“规范型、风险型、涉案型”分类处置;建立月度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预警监测、注册登记、广告整治、案件处置、宣传教育和信访维稳等长效工作机制,落实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合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会同社管局组织对从事民办教育且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在选商招商中,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至2016年6月底)。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整治工作。明确区、镇和基层网格共三级立体化排查网络人员名单,明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二)培训、排查阶段(至2016年7月上旬)。

  由市区培训师资团对具体排查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系统内排查整治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次排查工作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一是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利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监管范围内从事金融活动机构的基本数据信息。二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排查范围关键词搜索、广告监测等方式搜寻排查对象信息。三是宣传、维稳、公安和信访等部门梳理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线索。以上信息、线索于6月20日前提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获得以上信息和线索后进行分类汇总、梳理,下发至东钱湖镇,直至各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依托基层网格化管理网络开展排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法按宁波市《关于对从事金融活动机构的监测排摸程序》文件执行。

  其中,相关监管部门以上述信息和线索为基础,并结合基层网格排查信息,发挥监管作用,组织排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至2016年11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对辖区内或牵头领域的从事金融活动机构和业务进行集中整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四)督查评估阶段(至2016年11月底)。

  在各部门、各单位分别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五)验收和总结阶段(201612月底)。

  区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部门、各单位形成整治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长期动态排查机制(2016年8月起)。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排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予以安排落实,按培训、排查阶段的工作要求,持续关注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数量增减情况以及原有机构内部变化等情况),于每月3日前通过纸质版、电子版同步报送上月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被排查的机构情况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长期动态摸清风险底数提供基本信息。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预警、监控、报告、处置以及常态化正面宣传引导等长效机制的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强化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沟通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处置疑难问题,推进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实现部门联动。同时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工作督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单位要互相借鉴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加强区域和行业联动,强化信息互通互认互证。

  (二)完善监管规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格排查、风险评估、分类处置以及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机制,制定各项监管细则和政策要求,切实提升金融风险源头防范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金融业务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口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通过集中宣传、区位宣传、覆盖宣传和特色宣传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有效性。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主动、适时发声,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进一步发挥案件会商机制作用。通过开展信息沟通交流,定期研究、分析我区非法金融活动的方式、特点、演变规律、发展趋势以及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预防、预警、动态监管能力。

  七、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请于6月20日前将监管范围内的机构信息以及掌握的非法金融线索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24日前将工作方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部门、各单位请于7月12日前报送《金融风险排查明细表》(附件1)、《金融风险排查汇总表》(附件2)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数据截至630日);从8月起,在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所排查机构动态变化情况,填写《金融风险排查明细表》(附件1)、《金融风险排查汇总表》(附件2),以纸质版、电子版形式同步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风险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风险整体评估、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风险点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请于129日前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安分局请将案件立案查处情况,按《非法金融案(事)件查处情况表》(附件3)如实填写,每月3日前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场监管分局请将从事金融活动机构登记情况以及广告整治情况,按《金融风险相关市场监管明细表》(附件4)和《非法金融广告整治月报表》(附件5)如实填写,每月3日前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丁银峰、周杰,电话:89283620、89283621QQ445359424,传真:89283638

  附件:1.金融风险排查明细表

        2.金融风险排查汇总表

        3.非法金融案(事)件查处情况表

        4.金融风险相关市场监管明细表

       5.非法金融广告整治月报表

  

  附件1

  金融风险排查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序号

  基本情况

  登记注册情况

  经营情况

  分类处置
方式

  备注

  行政区划

  网格编号

  机构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注册地址

  注册
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注册
日期

  机构变动情况

  注册情况

  从业人数

  网站
地址

  投资者
人数

  吸收资金规模
(万元)

  资金
用途

  平均年化收益率

  实际业务类别

  存在异常情况

  1

   

   

   

   

   

   

   

   

   

   

   

   

   

   

   

   

   

   

   

   

   

  2

   

   

   

   

   

   

   

   

   

   

   

   

   

   

   

   

   

   

   

   

   

  …

   

   

   

   

   

   

   

   

   

   

   

   

   

   

   

   

   

   

   

   

   

  【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行政区域:具体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如海曙区月湖街道。“机构名称”请填写工商注册名称,未注册的机构请根据公章名称、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名称、门店招牌等填写。实际经营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二、登记注册情况。工商注册的机构务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三、经营情况。 机构变动情况:A.无变化 B.新增 C.注册信息变更 D.注销 E.歇业。若选“C”,请在备注中写明变更内容。
                   注册情况分为:A.总部机构 B.分支机构 C.未经注册或审批机构          
                  
实际业务类别:A.投资理财 B.网络借贷(P2P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D.股权众筹 E.大宗商品交易 F.电子盘交易 G.保险相关类 H.融资性担保 I.第三方支付J.基金销售
K.民办教育 L.农民专业合作社 M.融资租赁 N.典当 O.小额贷款 P.房地产 Q.其他(请用文字介绍)

                 存在异常情况:A.设立资金池 B.账户异动明显,如巨额转移资金、批量处置资产 C.广告发布存在虚假夸大、与经营范围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况 D.因不能及时兑付本息,群众举报或聚集围攻 E.舆情出现重大负面新闻 F.承诺保本付息或高息(15%以上)回报 G.投资无门槛,且以老年人居多 H.超出经营范围 I.巧立虚假项目 J.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K.其他(请用文字介绍)

  四、分类处置方式:A.行政处罚 B.刑事打击 C.清退 D.责令改正 E.重点监控 F.一般日常管理 G.案件会商 H.其他(请用文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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