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淳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政〔2015〕6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编制主体。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依法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后,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承办部门、法律政策依据、决策程序、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使决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有关单位依照其职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县长、副县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县人民政府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论证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制定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含)以上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的,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注重听取有关政协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对意见征集采纳情况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