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山林土地的使用管理,促进山林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以湖兴县”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全县公路沿线和临湖地块土地出租等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发[2006]64号)及《关于加强对上江埠连通工程两岸土地进行控制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淳政阅[2007]26号)等原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集体山林土地出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要求
(一)实施审批管理。凡属本县的国有山林土地如实行对外出租的(包括承包经营、入股等,下同),必须按规定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外出租;集体山林土地如出租(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按村民集体组织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
(二)实施备案管理。本县国有山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管理者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的,其内部承包经营方案及合同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三)实施控制管理。下列范围内(以下简称控制范围)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出租使用:
1、千岛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
2、经济开发区、千岛湖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
3、本县公路主干线沿湖一侧至湖岸线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
4、本县公路主干线沿湖另一侧1公里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
5、其他县政府认为需要加强控制管理的国有、集体山林土地。
公路主干线是指杭千高速、05及06省道、千汾线、千威线、淳杨线、白小线、郑鸠线、昌文线至临岐段、光左线、汪左线、富文线等县内道路主干线。
二、全面开展清查
为全面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县范围所有国有山林土地和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山林土地的出租情况进行一次清查。
(一)明确清查主体
1、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国有山林土地和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山林土地的出租情况进行清查;
2、经济开发区、千岛湖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负责对规划区国有、集体山林土地的出租情况进行清查;
3、开发公司、县林业局、建设局(园管处)等单位负责对由本单位(或下属企业、林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管理权的国有山林土地的出租情况进行清查。
(二)明确清查内容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出租国有、集体山林土地的座落、承租人、面积、限期、用途、收益、使用状况,有无新建、改建建筑物等情况。
(三)明确清查要求
1、各清查主体要确定分管领导,组织力量,集中一段时间,认真抓好清查工作的落实,对清查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并于2007年12月30日前书面上报至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2、对清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各相关单位应妥善作出处理: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原已出台有关规定(淳政发[2006]64号,淳政阅[2007]26号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原则上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
(2)对县政府出台有关规定前已对外出租的,但承租人已违反原约定的使用用途或擅自进行开挖、擅自搭建建筑物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出租单位予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所出租的山林土地,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
(3)原出租手续规范,承租人未违反出租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应与其进一步完善相关约定:①明确合同的具体期限及到期时必须按时交还所出租的山林土地;②合同履行期内不得改变或扩大使用用途,不得进行擅自开挖、砍伐或乱搭乱建。③如遇政府征收的,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山林土地,所付补偿仅限于出租范围内已实际投资部分,出租范围和用途外的投资,出租地块的增值不予赔偿;未到产出期的不补偿预期收益,己到产出期的预期收益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额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净收益平均值的三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