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
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加快,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深入,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我县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较大。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全面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对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如工业用地),若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制度,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总价)的70%;属受让人自行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不含开发费)的70%。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双控指标”管理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照省“建设用地双控指标”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强化用地审核。对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非生产性用地比例达不到控制指标要求的,相应核减用地面积。
2、新批的工业企业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楼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开发区以外的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3、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圳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3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0%,禁止建造花园式工厂。
四、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调剂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会同县国土部门对近年来的批次用地情况开展调查,摸清家底,对尚不构成收回或使用率低的项目,做好项目用地的调剂工作。
对已批未供的土地,属非急需用地项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乡镇(开发区)可提出拟调整用地项目;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调剂给急需用地项目的,要督促项目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尽快动工建设。
已供未开发的土地,可通过协商动员业主主动退出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收储后的土地,要及时调剂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对有闲置土地的单位、企业,原则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的申请。
调剂的土地,必须优先安排急需和投入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对主动调出土地的单位,若以后发展需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