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上述行为均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存量土地储备贷款的处置问题。对于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也需要予以妥善处理,依法解除抵押后合理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