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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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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嵊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关于印发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卫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鼓励托幼一体化发展,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2.家庭为主,托育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

3.安全健康,规范发展。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组织下,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探索符合本地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管理初步建立,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家、托位60个,至少培育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绍兴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较2019年有所提高。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多形式探索开展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树立“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的理念,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落实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落实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体、卫生健康、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构建覆盖全市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三优中心、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服务。

2.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教体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解决家长托育服务需求;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普惠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引导发挥综合效应。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照护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园区等,积极挖掘现有资源,采取单独或联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我市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小区和已建成的新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根据《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制订《嵊州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与《嵊州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要求,界定适用范围,明确设立照护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场地、规模、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功能职责和日常管理等;明确照护服务机构申请举办、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

(三)加强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加强准入管理。实行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

2.严格规范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实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每年3-5月,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发现未登记注册、备案擅自经营的依法处理;对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有关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3.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质量评估、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对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安保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终身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资源,定期开展岗前职后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

(五)加强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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