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明确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0日前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
来信请寄:嵊州市官河横路6号
联系电话:0575-83021557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日
《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或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土方(泥浆)、建筑垃圾、废料、砂土,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设立嵊州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政府要切实履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