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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嵊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嵊委教领秘〔2020〕1号)
关于做好嵊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教体局备案。
(二)强化属地控辍保学责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四)全面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根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下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年度招生计划经核定后公布。公民办学校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五)进一步明确公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公办学校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受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的按公办学校相关政策入学,非学区范围内的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基本条件按原政策执行,就读民办学校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父母双方持有嵊州市公安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2)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嵊州有产权房;(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嵊州工作并缴纳社保。2021年起要求父母一方在嵊州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及以上。
(六)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步参加公办或民办学校入学报名登记。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的,或电脑派位录取后放弃学位的,依政策纳入公办学校招生序列,按同类排序靠后原则统筹入学。
(七)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可根据招生计划实施补招。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公证机构全程公证,并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家长代表等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公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6月1日,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