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系,更好地发挥省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省级专项规划,是指除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外的,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全省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省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国家级规划和省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
第四条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且内容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目录制订、组织编制、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制订
第六条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七条 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原则上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申报。
第八条 省级专项规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
(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机关;
(三)规划编制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六)规划发布时间。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订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省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后的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一条 规划赋码后,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省水利部门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情况实行滚动编制、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
第三章 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规划赋码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国家主管部委和省内有关市县意见。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征求意见。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