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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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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和8月24日全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部署视频会议要求,现就我市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制订以下处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精准施策,分类处置

1.对符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明确的物种,由自然资源局移交农业农村局管理。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

3.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分类进行处置。经批准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繁育)场及经营利用单位(人),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以展演、药用等为目的的经营许可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对退养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可放归的经绍兴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放归;需无害化处理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未能在9月30日前实施放归的野生动物,先统一由浙江虎居动物园有限公司委托代养,代养期间费用由财政补助。自然资源局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和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进行分批放归。

三、依法依规,合理补偿

1.补偿对象。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所,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根据绍兴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市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参照江西省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执行。补偿标准为:王锦蛇、乌梢蛇等110元/斤,黑水鸡75元/只,河麂不超过成体4070元/只、幼体2200元/只。基础设施补偿金额经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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