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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与其他文件的关系问题。

《规范》实施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废止。婚姻登记工作涉及的问题,《规范》未规定的,可按民政部其他相关文件执行。《规范》已有规定,且与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规范》内容为准。

二、婚姻登记相关政策

      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

    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3.什么叫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4.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双方均无配偶;双方自愿结婚; 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6.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持已过期的旧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因此,当事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内地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7.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为姓名涉及到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性别涉及到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为一男一女,出生日期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婚姻龄以及当事人身证号是否正确,因此,如果当事人所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要求当事人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8.办理结婚登记为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准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法律上及其严肃的一件事。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结婚同意不被法律认可。

    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还包括共同领取证件整个结婚登记过程。

    9.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我国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1、当事人提交照片的尺寸规定是多大?

因各地普遍反映,“大二寸”照片缺少统一标准,各地差距较大,为此《规范》规定,所有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尺寸(含附件)均为2寸(3.5cm*5.3cm),背景底色无要求,是否为近期照片请根据当事人与照片相貌是否相符自行把握。另外,因结婚证规格未改动,当事人提交大2寸照片的,仍可继续使用。

12、出国人员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13、当事人不会写字或没有手指如何办理婚姻登记程序?

对于当事人不会写字或者没有手指的,婚姻登记员不得代签,也不得由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代签。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只按指纹。当事人没有手指的,可以只签名。婚姻登记员在适当位置注明无签名或无指纹的原因,由当事人阅后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确认无误签名或按指纹。文盲当事人不能书写“上述内容已阅无误”的,婚姻登记员在询问内容中增加宣读内容的条款。上述情况登记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刻制光盘存档。

14、关于按指纹的顺序问题。

根据公安户政的指纹采集顺序,建议婚姻登记的指纹按捺顺序为:先右后左,按照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的顺序进行。即一般当事人用右手大拇指按指纹,若右手大拇指存在残缺,则用左手大拇指按指纹,若左右手大拇指均残缺,则按指纹顺序依次为:右手食指、左手食指、右手中指、左手中指、右手无名指、左手无名指、右手小指、左手小指。

15、户口簿上婚姻状况“空白”和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 “20、婚姻状况--未婚的不填。”,因此,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空白”的,当事人声明未婚,应视同未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6、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17、当事人户口簿丢失后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18、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内容不一致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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