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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参保办理程序,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认定关。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原则,土地征用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规划和红线图(征地红线、地类、面积、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提出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核后,需报县政府确定的,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凭会议纪要进行征地,征地协议签订后开展参保指标核定工作。
二、严把征地红线关。各项目业主、行政村、乡镇(街道)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征地,先运用GPS、北斗等测绘好整个项目红线图,做好红线内地类、面积确认,再做好测绘到户的征地现状分户图,做好项目红线图内到户征地面积、地类、承包权证面积等确认工作,并经公示后进行征地。征地过程中严格把握规划(红线)关,原则上带征面积不得超征地红线5%,带征面积不得参保,不得享受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到村项目红线由项目业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把关,到户征地面积由行政村把关。
三、严把承包权证关。新的承包经营权证(暂缓确权的按2004年权证)作为参保的前置条件,各行政村、乡镇(街道)在征地时必须核对各户承包权证面积、实际征用面积等资料。被征地村负责收集项目红线图内到户承包权证的权证面积变动和实际征用面积情况备注、到户清册等资料,并报乡镇农经站登记审核盖章。新的承包经营权证(暂缓确权的按2004年权证)变更注销的报农业农村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报乡镇(街道)作为审核参保依据。
四、严把地款发放关。征地款发放必须按地类分类填列清楚,将GPS等测绘的征地现状分户图与公示征地清单作为征用费支出凭证,并作为附件一并入账。征地费发放必须经乡镇(街道)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驻村干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乡镇(街道)农经站将经盖章的征地费发放清册复印件提供给社保员作为参保审核依据。
五、严把指标核定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村提供的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征地项目红线图、《村参保人员土地承包权证面积及征用面积明细表》等材料和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按照“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一个行政村一个项目核定一次,将核定的参保指标名额以文件形式报送人力社保、财政、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将参保指标名额及时告知被征地行政村,同时告知指标有效期。
六、严把参保审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