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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司法局文件
常司〔2019〕30号
常山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衢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衢政办通[2019]84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减证便民”工作总体要求,对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确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
二、工作任务
本工作涉及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工作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意见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政务办事场所、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