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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9-0011
常政办发〔2019〕14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促进常山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常山县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基金会以及备案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强化党建引领,各乡镇(街道)、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布局,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双覆盖”。
二、孵化培育
第四条 有效孵化。建立常山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展社会组织孵化。鼓励优秀社会组织入驻慈善精准帮扶基地,帮助经评估进入社会组织服务空间孵化程序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第五条 降低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养老服务类、扶危助困类等社会组织。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在进行成立登记时,简化流程,对注册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允许其将注册资本的首期缴费额降低到其认缴资本的10%,其余资金应在该组织成立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
第六条 空间支持。对于主要在常山县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为其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并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免费入驻县慈善精准帮扶基地。
第七条 资源共享。政府机构要主动协助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鼓励成熟的社会组织帮扶刚起步的社会组织,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无缝对接。
第八条 人才培养。将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县人才培养政策范畴,每年免费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开展培训2次以上,不断壮大各种专业性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三、发展壮大
第九条 资金配套。设立每年100万元的常山县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以开办扶持、以奖代补、项目专项扶持、奖励等方式,用于符合本意见的社会组织扶持奖励。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能力建设。对于主要在常山县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处于筹备期和初创期的,可参加常山县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团队建设、主题沙龙、外出参访等有助于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活动。
第十一条 考核推进。为加大政府机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提高双方协作水平,将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大督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