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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浙江省民政厅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
及生活补助给付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适用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浙民优〔2012〕48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四、受理机构
乡镇(街道)
五、决定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本人户口本原件1份;
3、烈士证明书(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平反资料)复印件1份;
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原始资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7、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一张。
1、2、5项材料待信息共享实现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0-5021965
办公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12号
邮箱:******@**.com
传真:057*-********
网址:http://www.****.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拨付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公示、补充材料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给付生活补助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
送达方式:社会化发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给付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0-502196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