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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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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近年来,我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案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部分环节存在着法律实施不严格、行政行为不规范、权利救济不畅通等问题。为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中心,提高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水平

抓住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主要类型,采取针对性措施,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一)规范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履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好《土地管理法》修改施行新要求的关系,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的内容、权利救济告知、公告张贴及证明情况的制作归档,为被征地群众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创造条件。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法定要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要及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持续推进各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让被征地群众更高效、更便捷地获取征地信息,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三)依照规定准确履职。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职,不得因机构改革、工作磨合等问题推诿扯皮。行政机关应予履行的职责,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机构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允诺、先行行政行为、行政协议、会议纪要等确定的职责。要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并由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该部门要及时告知不予处理的理由和相关转办情况。

二、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切实增强行政争议化解能力

积极配合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渠道,深入开展体制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化解行政争议。

(四)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一是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规定,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文书中,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二是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复议申请,确保复议机关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权。三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支持复议听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一是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复议机关通知要求,派出有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复议机关同意,以利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二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印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三是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确定作出被复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复应诉承办机构,建立并推行应复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复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对本单位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复议和诉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要自觉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六)自觉履行行政裁判和建议意见。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予以答复或答辩,同时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作出明确标识。复议机关征求案件办理意见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复。法院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限积极提供。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虽未收到不利决定,但被复议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复承办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时间或在60日内完成复议决定履行和整改工作,并向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反馈落实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机构。收到司法建议或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的,应诉承办机构要组织研究,并在规定时间或6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该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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