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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受奖,退役后有哪些优待?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安置优待篇

  1.安置地

  军队转业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2.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3.考核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面,多数地区根据军转干部档案中的立功受奖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各地有不同的考核赋分办法。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规定,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全国表彰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3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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