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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芳村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3.1  事故调查组

3.3.2  危害控制组

3.3.3  医疗救治组

3.3.4  社会稳定组

3.3.5  新闻宣传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分级

6.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6.2.2  Ⅳ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3.1  医学救援

6.3.2  现场处置

6.3.3  流行病学调查

6.3.4  检测分析评估

6.3.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3.6  维护社会稳定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6.4.2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物质与经费保障

8.5  社会动员保障

8.6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具体见《常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是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委转为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向镇党委、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为镇各机构、组团联村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镇食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镇食安办转为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事发村和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镇党委、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镇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3.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场监管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指导、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3.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3.3  医疗救治组

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3.4  社会稳定组

由大治理模块牵头,大执法模块配合,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3.5新闻宣传组

由大服务模块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

4.2  预警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5.1.4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镇食安办和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1.5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5.1.6  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报镇政府,并立即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食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6.2 响应分级

6.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我镇或与我镇相关,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时,本预案必须启动,并按照预案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2.2  Ⅳ级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接到县食安办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确认,健康损害或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响应启动时,本预案必须启动,并按照预案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健康损害或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应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

6.2.2.1  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如果食物中毒人数较多或情况较复杂,可以请求县食安办和县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经镇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6.2.2.2  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6.2.2.3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2.2.4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2.2.5  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6.2.2.6  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县食安办、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县食安办请求县级应急响应。

6.2.8  镇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县政府及县食安办。

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镇食安办参照本预案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可以不启动本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对需要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或镇应急指挥机构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机构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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