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8〕11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苍南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县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能力和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打造“平安苍南”,构建“和谐苍南”,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大风、干旱、高温、雷电、冰雹等各种天气气候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灾害。
(三)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等气象应急保障工作。
(四)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五)气象灾害的等级
按照灾害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气象灾害的等级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Ⅱ级按照国家、省规定分级。
Ⅲ级是指因暴雨、冰雹、台风、雷电、雷雨大风、龙卷、大雪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因严重冰冻、大雾等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Ⅳ级是指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二、组织管理
(六)组织机构
设立苍南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气象、公安、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民政、教育、环保、广电、通信、保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分管业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气象局业务工作人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
(七)县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气象灾害事件时,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2)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
(3)负责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及时研究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4)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5)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苍南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气象信息和建议,负责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和应急抢险的道路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同乡镇、村居帮助受灾人员和物资的安全、快捷转移。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消防部门组织灭火救灾,当危化物品爆炸、泄漏时,与《苍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一并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安排。
县国土局:提供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布图,根据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信息,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干旱、洪涝、台风、暴雨等灾害的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应急预案。
县农业局: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
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渔船回港避风和渔排人员撤离上岸的准备工作,对渔港码头重点部位、塘堤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巩固。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安全检查、加固、拆除等应急工作,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有关人员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县交通局:负责灾区遭破坏的道路清障和修复,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落实救护医院,组织医疗组赴现场救治伤员,指导医疗救护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安置以及灾情调查收集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相关区域学校师生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修复,保证应急电话的畅通。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情况的监控。
县广电台:负责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出,做好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被破坏的本网通讯设施修复,保证移动通讯的畅通。
县人民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受损进行评估和理赔。
(九)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根据本地气候特征,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对易受灾的地段、季节要落实人员,经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供电、通信、新闻媒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的供电、通信、信息的畅通。
三、应急预警机制
(十)预警级别
按气象灾害的强度、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红色,特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橙色,重大气象灾害)、Ⅲ级预警(黄色,较大气象灾害)、Ⅳ级预警(蓝色,一般气象灾害)。
(1)Ⅰ级预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特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特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2)Ⅱ级预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3)Ⅲ级预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Ⅳ级预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十一)信息来源、审核和报送
(1)信息来源:省、市、县三级天气会商结论;值班预报员接到上级、上游气象台站的联防报告;中尺度自动气象站监测资料显示并经分析确认的异常气象记录;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个人提供的灾害信息。
(2)经县气象局审核,符合上报标准规定的,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上报,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十二)信息共享和发布
(1)气象信息共享: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预先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情。
(2)预警信息发布
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按照相应服务工作流程,向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预警分类分级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十三)应急响应标准
责任区内出现Ⅳ级或以上预警,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启动本预案。
(十四)应急响应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做好跟踪气象服务工作,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温州市气象局汇报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通报,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现场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通报灾情信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十五)应急响应变更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在影响过程中,出现影响程度加重或减弱,预警等级升级或降级,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再次发布应急响应命令。
(十六)应急响应终止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影响已经明显减弱或已经结束,预计不会对本地造成灾害,县气象局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及时向温州市气象局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通报。
五、后期处置
(十七)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气象部门牵头负责,其中较大等级以上的由上级气象局负责。
灾害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受灾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理、恢复生产计划、先进典型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结果在10日内、应急工作总结在15日内报送市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十八)鉴定、保险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鉴定工作,向社会提供的准确的气象灾害鉴定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其评估鉴定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及时主动有关办理保险理赔事项,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从事气象灾害专业救援者办理人身保险。
六、应急保障
(十九)技术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通信和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确保气象信息通信系统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建立跨部门和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信息(应急)通信系统。根据需要,建立移动气象观测和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
有关部门对重要通信、供电等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进行日常的维护,配置备份系统,保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二十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急队伍的建设,可以参照或利用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应急分队人员组建。
(二十二)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三)宣传、培训
各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警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预防、避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成员单位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分期分批在各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等知识的教育。
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其他应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十四)应急演练
县气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重点对移动气象观测和现场气象服务系统的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五)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二十六)本预案由苍南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报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温州市气象局备案。苍南县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十七)凡是涉及我县处置于气象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作为我县应急气象保障行动方案。
(二十八)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九)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苍南县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流程框图
主题词:气象 灾害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苍南县气象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流程图
天气监测 |
确定是否发布预警以及预警等级 |
天气会商 |
其他提供的灾情 |
上报县政府、温州市气象局 |
Ⅰ级预警 |
Ⅳ级预警 |
Ⅲ级预警 |
Ⅱ级预警 |
启动预案,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公共媒体;24小时领班值班,加密观测,跟踪服务,做好联防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
后期处置 |
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
调查评估 |
灾情鉴定 |
救援处理 |
总结通报 |
应急响应等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