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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24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苍南县各行业社保费最低申报比例
2、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最低参保比例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苍政办〔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登记管理
(一)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
2、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后,须及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应当单独办理登记,不得分户登记,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并登记。
4、缴费单位统一以地税部门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编码。
(二)变更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类型(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都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持有关变更资料,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登记。
(三)注销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终止等情形,需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到主管地税部门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三、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当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工资总额为标准,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按全额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按不低于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缴纳(当月缴费基数≥当月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对上级有指令性要求和员工有诉求的,按规定执行。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全县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详见(附件1)。
以最低申报比例方式缴纳的缴费单位,其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个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否则以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缴费基数不作调减,用人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人员参保,或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否则予以统筹。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进缴费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缴费单位之月起,当年申报缴费基数按缴费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
2、职工个人申报各险种缴费基数出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当年度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四、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基准比例分别为0.4%、1%、1.6%,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当年按行业基准缴费比例执行,次年开始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核准后的比例执行。
(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
(三)以后年度缴费比例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申报缴纳
(一)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必须统一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保险。
(二)缴费单位应在费款所属月份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新参保人员、已参保人员变动调整等事项,并应在费款所属月份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依法按月代扣代缴,并由缴费单位在次月10日前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各险种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年度调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调整。
(四)缴费单位应以人民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纳税的单位其提供给主管地税部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应与缴纳地方税收的银行账户相一致。
六、征缴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缴费单位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且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查帐征收。缴费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缴费单位应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征收方式鉴定申请(新办单位应在办理缴费登记的同时办理鉴定手续)。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当年度内不得变更。
实行查帐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缴费部分按工资总额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年终实行汇算清缴,同时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及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申报比例进行匹配,不足部分需足额补缴;个人缴纳部份应征数,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和县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最低参保比例核定,我县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参保比例详见(附件2)。
(二)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当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税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本县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七、监督检查
(一)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限期缴纳期间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强制征缴。
(四)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缴费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八、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保险费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一
苍南县各行业社保费最低申报比例
(适用按工资总额征收)
行 业 | 最低申报比例 | |
一、制造业 | 1、纺织业 | 15% |
2、编织业 | 15% | |
3、印刷业(笔记本) | 20% | |
4、不干胶、电化铝行业 | 30% | |
5、材料业 | 35% | |
6、仪表行业 | 35% | |
7、其他制造行业 | 35% | |
二、商业和服务业 | 1、批发、零售业 | 25% |
2、服务业、娱乐业 | 25% | |
3、建安业 | 20% | |
4、交通运输业(旅游) | 40% | |
5、房地产业 | 30% | |
三、其他 | 40% |
附件二
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最低参保比例
(适用核定征收)
行 业 | 最低参保比例 | |
一、制造业 | 1、纺织业 | 35% |
2、印刷业 | 35% | |
3、编织业 | 30% | |
4、材料业 | 60% | |
5、其他制造行业 | 40% | |
二、商业和服务业 | 1、批发、零售业 | 35% |
2、服务业、娱乐业 | 30% | |
3、建安业 | 30% | |
4、交通运输业 | 50% | |
5、房地产业 | 100% | |
三、其他 | 100% | |
备 注 |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3人,按实际人数参保。按上表核定后职工人数小于3人,按3人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