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可持续性地开展,根据《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2012〕1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106号)和《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苍政办〔2012〕34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凡户籍在我县的广大城乡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注: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县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
(二)县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迁入关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后,可以凭户口簿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予以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具体参照苍委办〔2015〕30号文件执行)。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730元/人(含大病保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20元/人,个人缴纳210元/人。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女儿本人及其父母)(苍人口计生〔2005〕17号)、县重点优抚对象(温民优〔2009〕50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浙政发〔2015〕50号)、服役期间的现役军人父母(温政发〔2016〕46号)、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员(中发〔2015〕34号)等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和县财政各承担50%;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解决50%,此类对象由乡镇财政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基金,各乡镇必须于2017年4月1日前缴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专户,否则不予参保,由此出现的责任问题由乡镇政府承担。
三、筹资要求
(一)实施年度。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年度。
(二)筹资时间。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截至2017年2月底。
(三)登记录入。各乡镇在筹资期间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及录入工作,必须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采集系统,经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导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在2017年4月1日启动新年度的核销工作。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对象,不予参保。
(四)票据使用。2017年度个人缴纳基金收缴票据统一使用《苍南县××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凭证》。
(五)参保公示。各乡镇完成参保数据录入后,要及时按村(居)打印参保人员名册,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核对。各乡镇在公示期间发现已缴费而漏录的对象,必须于2017年4月30日前,提供缴费凭证、参保登记册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核后,上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医保股补登,逾期一律不予办理。因漏录未能及时补登而出现的责任问题由乡镇政府承担。
四、报销待遇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继续实行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报销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参保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具体参照我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执行)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医疗机构等级设定起付标准,一个实施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自2017年4月1日起,一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县内一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80%;县内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70%;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50%;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报销40%。2017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视同住院报销。此类参保患者经县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后,其确诊以后当年度用于该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