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消火栓的设置区域,可以分为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落实建设和维修的专项经费;县住建局会同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局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并负责涉及消火栓行政执法类的工作;县住建局和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维护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损坏的消火栓进行维修;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消火栓进行编号、检查和日常保养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消火栓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保养和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建设、保养和维修。
第六条 消火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马路;
(三)住宅小区、单位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 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城市中远期规划的道路等,应当将消火栓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等措施,确保消火栓的设置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消火栓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消火栓的设置、质量符合标准。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1次。
维修单位应开通全天候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反映消火栓故障的,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检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