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县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全面推广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运用,着力推动技术手段和网络系统的充分结合,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的具体要求,建立涵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制度体系以及规范、科学、适用、易行的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按照一定比例配置满足日常行政执法需求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力争通过两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员配备。
三、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真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出发点,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立足实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着眼于行政执法工作需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机制和模式,及时发现、解决和有效预防行政执法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
(三)多措并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四、行政执法记录方式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别、阶段、场所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一)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材料、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有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结果的活动都必须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规范、简洁,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来源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谈话、论证、集体讨论等材料应当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签字确认。
(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必要时,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对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环节进行音像记录。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