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苍南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及《温州市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温政办〔2016〕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 “平安苍南”、“食安苍南”目标,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认真落实“四个最严”、“党政同责”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推动全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二、目标要求
根据省、市政府全面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的部署要求,结合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树立“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县(市、区)全启动”的创建意识,从2016年5月起,两年内创建成浙江省食品安全县。
三、创建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县政府统一负责领导和部署创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省考核评价标准,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参与积极性,多措并举,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专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二)突出重点,健全机制。要抓住我县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切实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三)务求实效,群众满意。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让全社会共享创建工作成果。
四、主要标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食品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达68%以上。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落实。2016年6月下旬印发苍南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并成立“苍南县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称县创建领导小组和县创建办)。
(二)创建推进。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市创建办制订的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推进机制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并将浙江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握进度,加快推进。
(三)自评初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3月初向县创建办报送创建相关工作小结,县创建办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市创建办。市创建办在各县(市、区)政府自评后,依据省创建标准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初评。初评工作由市创建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将适当吸收媒体、公证单位、律师、消费者等代表共同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四)整改提高。根据市创建办考核初评情况及反馈整改建议,各乡镇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提高。
(五)申请验收。市创建办根据各县市区考核初评结果和整改提高情况,组织符合验收标准的县(市、区)政府,以市政府名义于创建期满后(2018年5月中旬,申请提前验收的为2017年5月中旬),向省创建办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提出考评验收申请。如未通过考核、公示的,需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后,于下一年度提出考评验收申请,统一接受考评验收。连续两年没有通过考评验收的,重新开始新一轮创建工作。
(六)动态管理。县食安委将积极配合省、市食安委,每年开展1次对省食品安全县的暗访;每3年组织省食品安全县自评工作,迎接省食安委复查。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工作情况已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县创建办将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节点,以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创建办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推动创建工作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创建目标。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乡镇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县级财政要积极支持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和监管重点项目建设。
(三)强化监督指导。要结合相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创建,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实效。县创建办将根据各乡镇、相关部门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以明察暗访和督查通报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倡导社会共治。要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的知晓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创建,逐步提高食品安全认可度、满意度。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一)区域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否决项)
(二)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三)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68%以上。(否决项)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常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定期专题、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或常务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关键项)
(五)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所占权重不低于3%,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关键项)
(六)部门监管职责界定明确。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七)监管投入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件/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
(八)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各地出台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九)日常工作较为突出。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
(十一)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有效发挥作用,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乡镇(街道)食安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乡镇(街道)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省定要求。对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信息员建立报酬保障、培训、考核等机制。(关键项)
(十二)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编制受限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关键项)
(十三)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四)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
(十五)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
(十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十七)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开展绿色生产,应用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对主要农产品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入社(场、企)率达90%以上。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三品一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管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比率达到55%以上。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2%以上。
(十八)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能够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农贸市场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