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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
浙卫发〔2018〕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现就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卫生技术人员业绩和医疗卫生单位公益性为导向,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坚持自主评聘与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评聘合一;坚持自主评聘和政府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坚持评价与使用结合,鼓励医务人员安心临床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保障医务人员平等参与权。
二、实施范围
从2018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市属单位,由相关评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评议,评议结果由相关评委会办公室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其中,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属单位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有自主评聘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审;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评审。
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以下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和其它县(市、区)属单位人员今年仍由市高评委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从今年起,市高评委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医院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自主评聘,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市高评委负责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自定评聘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逐步建立以定量为主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要结合医、药、护、技不同专业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性考核指标。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差异,对临床、科研、带教等设置不同的权重。评聘标准要突出体现卫生技术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并与卫生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衔接。
(二)自主开展评聘